离婚律师行业现状与现实差距你知道吗?
一、 随着律师业的不断发展,律师在法律服务领域分工更加细化,这里面自然少不了婚姻家庭领域方面的众多专业律师。就目前这个领域的律师来说大多数还是比较好的,但在也存在少数不遵守职业道德,不诚信的黑心律师,从表面上看其是个体的行为失范,从更深层次上看是道德失范,如果任其蔓延下去,整个行业都视诚实信用为草芥,那就将导致整个律师职业失去社会的信任。因此,加强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尤为重要。
二、当前律师执业道德缺失的主要原因及表现
1、丧失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和律师职业的本质特征要求律师要坚持原则,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律师在尽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该讲求社会回馈和责任承担,要以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律师团体的整体追求。然而,一些律师丧失原则,缺乏正义,导致律师行业内出现了一些不良现象。有些律师无视法律和执业纪律,不讲原则,歪曲事实,强词夺理,不择手段为委托人争取不正当利益。有些律师为迎合当事人曲解法律,为了扩大案源,鼓吹“盲目诉讼”的合理化,浪费了当事人的精力和金钱以及社会权利救济资源,加剧了法院的诉讼压力。
2、缺乏诚信。诚实守信是律师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它要求律师忠于法律和事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公平守信的理念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但有些律师却一叶障目,眼中只有经济利益,罔顾当事人的利益,执业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对案件敷衍搪塞,收钱不办事,甚至欺骗当事人;又或者把一个诉讼程序分为若干阶段收费却不明示,收费时漫天要价乱收费;还有的为招揽案源多收代理费,对当事人虚假承诺 “包打赢”,把简单的案件复杂化,无把握的官司说成胜券在握。
3、恶性竞争。尊重同行、公平竞争是律师行业良性发展的基础。律师之间的公平竞争、良性竞争有利于促进律师业的发展,提高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律师在执业过程中要遵循诚信原则围绕着服务效率、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和社会信誉开展进行公平的竞争,然而,有些律师为争夺案源不择手段,故意贬损或诋毁其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抬高自己的地位和声望;又或者给委托人或介绍人以各种名义的财物或利益许诺,大开“口头支票”;更甚者利用新闻媒体或其他手段炫耀自己,包揽业务,排斥同行。
4、业务不精。律师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其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质量的好坏。随着法律服务领域的不断拓宽,社会对律师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律师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勉,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然而,有些律师还抱着过去“靠关系”的老观念,把大部分时间、精力用在与法官、检察官及一些政界要员的交往上,对出台的新法律法规不闻不问、不加以研究学习,荒于业务。
三、当事人按照与律师签订的法律服务合同,所付出的不仅是金钱,更多的是对律师的信任。律师职业服务对象的确定性,导致了律师职业内在责任的产生,即律师执业行为在利益取向上的确定性,律师执业必须对当事人保证自身的诚信。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8 条规定:“律师应当诚实守信、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该条便是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恪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的规定。简单说即是律师应该诚实守信的应然性的职业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忠于法律,维护正义
律师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
2、为委托人或当事人勤勉尽责
律师要本着公平、真诚与恪守信用的精神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律师在代表委托人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当事人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津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3、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律师不仅对当事人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律师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4、加强专业素养,提高业务知识。律师应该加强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能,涉猎多方面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综合素质。随着市场的国际化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更需要我国律师服务的国际化,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学专业知识,积累法律服务的经验,更要掌握其他相关知识。
综合以上:律师服务市场出现的一系列因缺乏诚信而导致的问题,已经严重危害了律师的形象和当事人的利益,并且给我国的法律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危害。因此,完善律师诚信体系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