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离婚律师更优秀、更专业高效?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45发表时间:2012-03-20

近年来离婚案件呈现几大特点:

  一、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当事人大多数系女性,比例占到了总体诉讼的60%以上。这一情况一方面反映了现代女性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的觉醒,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女性仍在婚姻家庭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特别是由于家庭暴力等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近年来时有发生,说明妇女维权道路任重而道远。


  二、30至40岁的人为离婚高危人群。离婚案件当事人年龄在30至40周岁间的大约占到了整体比例的70%,这一年龄段的人群由于生活压力和外部环境的变化相对较大,个人需求膨胀且面临诱惑增多,婚姻处于相对不稳定阶段,夫妻感情最容易破裂。随着社会的开放和思想的活跃,道德的捆绑和责任的束缚随之变轻,导致了这一年龄段的人在具备经济实力和放开思想束缚后最容易解除婚姻关系。但近些年,离婚案件当事人呈现低龄化、婚龄短趋势。表明中、青年人的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较大的不稳定性。 80后正处于成立婚姻阶段,由于双方家庭经济条件都较好,他们的独立意识强,其婚姻观念变化快,家庭责任感较弱,常常导致“闪婚”、“闪离”、“离了结”等现象。


  三、离婚的原因在发生变化。其主要原因由家庭暴力转变为婚外情或第三者插足。在宿松县法院近2年的离婚案件中,因暴力因素引起的离婚案件明显下降,而因外出务工后移情别恋导致离婚的明显增多。在家留守的一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也时有发生。甚至出现多件因网恋导致离婚的案件。一方因犯罪服刑也是离婚的一个原因。


  四、夫妻间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均衡容易导致离婚发生。当代社会的经济体制和意识形态同时影射到家庭关系中,夫妻间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的不均衡容易导致家庭矛盾,“利益至上”的意识形态导致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处于强势的一方摆脱道德的束缚和责任的约束产生离异心理,高离婚率是畸形意识形态的一种衍生物。


  最后一点是离婚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大,一些离婚案件中,由于无过错方难以取得确凿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过错方的过错,加大了法院审结难度,使法院无法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由于独生子女多,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有财产、生活资料与生产资料混合在一起,财产房产分割难。特别是被告一方不到庭、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存在“五难”:一是感情是否破裂难查明;二是财产状况难查清;三是子女的直接抚养人难落实;四是离婚真正目的难查明;五是对于一方为外出务工人员的案件,由于务工人员下落不明的情况,许多法律文书难以直接送达,需要在报刊上公告送达,费时花钱,效果不好。甚至出现一方几年后回家时,才知道其已被判决离婚的情形。


  那么我们怎样才能选择一个优秀的专业离婚律师呢,以下几点要素我们要重点考察:


  1、应当倾向已婚律师,有子女者更佳。已婚律师能更好的体会夫双方感情变化,对婚姻状态能够更准确地把握。


  2、倾向具备良好心理素质的律师。离婚案件不是以声压人,更是一场心理战。整个离婚过程中都存在心理较量,知己知彼,才能争取主动。一个心理素质良好的律师,能充分把握案件的进程、获得有利的结果。


  3、倾向于具有严谨的工作态度的律师。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要全身心地投入案件代理工作,不论他是名律师还是没有出名的律师,必须要有认真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并且要有充足的时间对案件进行处理。


  4、倾向于有耐心、性格柔和的律师。离婚的当事人都曾有一段缘,与双方的家人也有过交往,有的还有子女的牵挂,所以离婚纠纷属于清官难断的家务事,如果能调解结案,就能使矛盾降到最小,这就需要律师有耐心做调解工作。离婚案件的处理需要采取尽量缓和的方式,尤其在和对方及其家人接触时,性格柔和的律师容易和对方沟通,缓和他(她)们的“敌对”心态,不至于火上浇油、越搞越乱。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就是要到有信誉的正规的律师事务所去聘请律师.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实际上是同律师执业的事务所签合同.所以当事人除了与律师见面后凭经验判断外,可以直接给接待人员提出要求,这样就能聘请到一位称心的律师,同时这种做法也是对律师工作的一种督促。总之他(她)不一定是名律师,但一定要有经验、敬业,具有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心理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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