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线】任文刚律师做客电台直播间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137发表时间:2020-12-17

  2020年12月16日上午,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任文刚律师受邀参加济源广播电台的直播节目,与听众朋友们分享所有权中的建筑物、相邻权、以及用益物权中的居住权三方面的法律问题。

01

建筑物

       我们国家有高层或者是多层建筑物,一栋建筑物存在着多个所有权人,我们一般就叫做业主。如果这个房屋是拿来住的,是住宅;如果拿来做生意,就是经营性的用房。

       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和经营性的住房专有的部分,就是在房产证内的部分,享有专有所有权。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就是我们共有和共同管理。业主有权对于专有的部分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对于专有部分以外的,就是我们共有和共同管理,比如说电梯、走道、楼梯、水箱、外墙面、水电管的主线路等等。另外,建筑区的道路,除了城镇公共道路以外,属于业主共有。

02

相邻权

       著名的6尺巷的故事(“千里捎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万里长城今犹在,不见当年秦始皇”),里面其实就涉及到了相邻关系。

       比如:最近有一个当事人咨询,他被别人告上法庭,原因是他家的空调,对着别家的阳台在吹,影响到了别人的生活。这个当事人的行为其实就是对相邻权的一种侵权,因为空调与隔壁家的距离一般不能够少于4米如果走少于4米的时候,就要有必要对于空调的外机进行其他地方的更改,以免影响到对面家的生活。

       邻居之间无论是土地还是建筑物,都不能够妨碍对方的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不要占用了别人的建筑物,不要影响别人的通风、采光。如果给对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03

居住权

       法律上的居住权讲的是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居住权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订立合同,居住权合同包括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住宅的位置、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居住权期限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的设立方式有三种,第1种是通过合同来设立,这是最主要的方式,第2种是遗嘱,住宅所有人也可以以遗嘱的方式为他人设立居住权,比如:某人立遗嘱,他死了以后他的房子给谁住,第3种,通过法院的判决去设定居住权。

       除了当事人另有约定,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设立的。而且设立居住权应当向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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