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弄权,终被撤销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89发表时间:2020-03-29

《追缴物品决定通知书》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法院判决予以撤销


原告:刘某


被告:某市公安局


案情简介:刘某是A市甲公司的职员,在公司干机修工,甲公司与乙公司存在业务关系,乙公司等三家公司为甲公司供应机器配件。刘某在工作之余的时间为乙公司等三家公司供应甲公司的设备上加工一些小配件,因此刘某与乙公司等公司有资金上的往来。刘某在工作之余通过自己的劳动换取合理报酬,与乙公司等公司的银行流水往来竟然被某市公安局认定为受贿金额。2019年3月26日,某市公安局以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将刘某刑事拘留。2019年4月4日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日刘某向某市公安局缴纳现金33万元,某市公安局向刘某出示追缴物品清单,对刘某的33万元予以追缴。2019年4月8日,某市公安局将该33万元上缴财政账户,某市非税收征收管理局向刘某出具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的收据,该收据载明违法事项为“罚款”。


律师认为:1.某市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对刘某进行非法所得予以追缴,适用法律错误,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授权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享有追缴赃款或者追缴涉案款物的权利,在侦查措施中也没有追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为“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追缴退还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的登记造册,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所得款项上缴国库。刘某未违反治安管理,某市公安局也未对刘某进行过治安处罚。所以追缴33万元的措施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文规定,行政机关作出交大数额罚款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要求听证权利,但是某市公安局在对刘某作出33万元罚款时,无任何裁决书,也未告知刘某有听证的权利。因此某市公安局对刘某作出33万元罚款程序违法,罚款处罚应当认定为无效。


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收缴刘某33万元现金的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行政行为,不是刑事诉讼行为,因为该行政行为,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该行政行为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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