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赏析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案例赏析之“借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车主应承担责任吗?”张晨晓
在2018年5月,张某为方便上下班使用,购买一辆大众轿车。2019年4月19日,张某的朋友王某想借车外出游玩。张某明知王某无驾驶证,但碍于面子还是将车借给了王某,临行前还多次交代王某小心开车。
王某开车到路上,见马路上横穿马路的人过多,车速较慢,此时后边车辆鸣笛催促。王某情急之下将骑自行车的李某撞倒。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双方协商不成,李某将王某和张某共同起诉至人民法院。
分析:在本案中,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答案是肯定的。无证驾驶本身是一种严重危害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为法律所禁止的。许多无证驾车者缺乏必要的驾驶技术,对交通安全构成很大威胁。张某明知王某没有驾驶证还是将自己的车借给王某,其借出车辆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产生存在相当的原因力,张某对交通事故的产生存在一定的责任。除了将车借给无驾驶证的人使用要承担责任外,机动车存在缺陷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以及其他情形下车主应当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发生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C}(一){C}知道或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C}(二){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证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C}(三){C}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C}(四){C}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又过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