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赏析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69发表时间:2019-09-27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案例赏析之“个体工商户起诉,如何确定主体”?——论不请律师的风险  任文刚律师


案例:李某从2007年起开始经营一家个体工商户,并且在工商局办理营业执照,登记有字号,经营范围主要是销售猪饲料,王某则经营一家猪场,系个人经营,从2017年起,王某在李某处陆续购买饲料,赊欠有部分款项,但双方一直未进行结算,王某也是陆陆续续付款,但后来李某却径直以个人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还款。


一审开庭时,王某的律师向法院提出李某在工商局办理有营业执照,其以个人名义起诉属于主体不适格,根据法律规定,应当驳回起诉的观点,而一审法院也着重审查了李某的主体资格,李某在庭审中也认可其经营猪饲料是以个体户的名义进行的,最终法院以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59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评析:本案实际上是一起较为简单的买卖合同案件,但是就因为李某不懂法,也没有聘请律师,在起诉时,想当然的认为自己是个体工商户的老板,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在庭审中,也没有明白发问问题的含义,一步步断送了自己的后路,最终导致李某在有理的情况下仍然败诉,不仅浪费了自己的时间和经历,也无故延长了诉讼的期限。所以,建议各当事人在起诉时一定要经寻求律师的帮助,避免一些显而易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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