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案例赏析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案例赏析之 公平责任分担之补偿原则 赵伟利律师
案例:2016年9月份,马某某有一辆打草机放在张某某家门口,张某某同村村民看到打草车后,便去找张某某询问希望使用放在门口的打草车打草,后张某某找来了有驾驶资格的秦某某,让秦某某驾驶车辆,秦某某在打草过程中,因打草车打住小石子,小石子飞溅打到离打草机有三米远的岳某的眼睛,致使岳某7级伤残。后岳某起诉,一审认定秦某某与马某某成立雇佣关系,由马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某某不服上诉,认为系秦某某和张某某未经其允许偷开的车辆,故应当由马某某和秦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后一审认定由于当初秦某某和马某某是否成立雇佣关系已经无法查清,秦某某作为司机其有驾驶资格,且尽到了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马某某作为车主在此件事情中也没有过错,岳某在当时距离打草车有3米远,也无过错,故适用公平责任,根据实际情况分担损失。一审判决马某某承担60%的责任,岳某某20%的责任,秦某某20%。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公平责任原则的概念: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害都没有过错,又不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使受害人遭受的重大损害得不到补偿,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由审判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依公平合理原则,判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民法总则》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民通意见》第157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