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案例赏析之 收据不写时间之危害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26发表时间:2019-08-22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案例赏析---收据不写时间之危害 张晨晓
近日,我所接触到这样一起案件。在2014年时刘某和张某签订建房合同,约定刘某为张某建房,张某按照工程进度分期付款给刘某。在刘某按照合同完成工程后,张某还有11000元未支付给刘某。刘某无奈之下,于2017年将张某诉至人民法院,后经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刘某剩余款项及违约金12300元。在判决生效后张某一直未主动履行,刘某于2019年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张某拿出一张刘某书写的收据,上面显示刘某收到张某支付其现金11000元,在张某又支付刘某1300元后,人民法院认为张某已经履行完毕,遂作出结案通知。因收据上未显示书写时间,刘某对人民法院的结案通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驳回其异议。刘某又对裁定申请复议,后也被驳回。究其原因在于,刘某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在一审时,认可了付款方式是按照合同约定,并未说明当时付款未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导致刘某出具的不显示时间的收据(实际是在起诉前张某支付给刘某款项,刘某出具的收据)被认定为是在申请执行后支付的执行款项。且刘某在提出执行异议时,也未主张申请对收据书写时间进行鉴定,导致刘某无法获得应当得到的款项。刘某表示自己要申请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从刘某的案件上来看,当事人在书写收据以及其他文件内容时,一定要明确时间,写清内容,否则之后可能会给自己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并且在遇到自己无法处理的案件时,也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来代理,充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
2019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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