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案例赏析之运动受伤谁之过?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案例赏析之“篮球比赛中受伤,谁应为之担责”?
——论自甘冒险之责任承担 任文刚律师
案例:2019年3月,宋某与乔某在参加篮球比赛的过程中,宋某的肘部撞住乔某的牙,将乔某的牙齿撞掉,住院5天,支出医疗费等其他费用2万余元。乔某认为自己受伤系宋某撞到其所导致,宋某对此应当承担责任。而宋某则认为,篮球比赛的过程中,难免发生意外,而双方的碰撞则是正常的碰撞,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乔某自愿参加对抗性极强的比赛,应当承担自甘风险的法律责任,故不同意赔偿。为此,乔某将宋某诉诸法院。
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定宋某自愿参加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受到伤害,属于是比赛本身的对抗性质所导致的意外,属意外事件,双方均无过错,故宋某不应承担责任,认为乔某损失较大,遂判决宋某补偿宋某2000元。对此结果,双方均不服,均提起上诉,目前二审还未判决。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24条之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评析:宋某和乔某系自愿参加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在双方均为成年人的情况下,对于篮球比赛的对抗性和风险性具有明确的认识。乔某自愿参加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竞赛,应视为甘冒风险的行为。在激烈紧张的比赛中,排除参与者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他人损害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参与者的注意义务只要达到遵守比赛规则的程度即可。在本案中,乔某的受伤已经被法院认定为意外事件,体育运动本身就存在着对抗性和危险性,宋某在参加时就已经预见或应当预见这一点,对于其自甘冒险的行为,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责任,行为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因双方之间不存在侵权损害赔偿,故本案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的法律规定。
结语:虽然我国目前对于自甘冒险的行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正在修订的《民法典》将会对此作出规定,而倾向性意见即:自甘冒险的行为,除去行为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以外,不承担责任。所以本案中,宋某并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2019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