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赏析、张晨晓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43发表时间:2019-11-29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张晨晓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产生民间借贷。从民间借贷的现实情况来说,经常会存在着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不按照约定进行还款,债权人在主张债权时,哪个法院存在管辖权?


  一、{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这就是地域管辖的基本原则,“原告就被告”。


  二、{C}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理解,需注意,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乙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并且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8月6日)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杜万华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中释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存在两种可能:出借人所在地和借款人所在地。也即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接受货币一方法院拥有管辖权。


   综上,民间借贷中,管辖法院可以是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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