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赏析、任文刚
发生交通事故不及时报警的后果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任文刚律师
案情简介:2018年4月14日19时20分许,李某驾驶其所有的电动车在泥沟河村路段行驶时被撞伤,肇事方逃逸,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肇事车辆系曹某所有,但在交警部门带调查期间,因曹某和田某互相推诿,导致交警部门无法查清实际侵权人。李某被撞伤后花费医疗费用若干,其为主张权益,将田某和曹某均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1258.68元。
判决结果:判决曹某赔付原告李某10099.84元;判决田某赔付原告李某10099.84元。
法律依据:《侵权责任法》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评析: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双方对于“肇事车辆系曹某所有,且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这一事实均无异议。但在责任承担问题上,曹某和田某的陈述不一致:曹某陈述,系田某驾驶自己车辆与原告碰撞;田某陈述,系曹某驾驶车辆载其去接自己的朋友杨某时与原告发生碰撞;但交通事故卷宗中证人原某和杨某的陈述相互矛盾,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具体侵权人。
假如根据曹某所陈述,系田某驾驶自己车辆与原告碰撞,那么曹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对其车辆应负有管理义务,但却将车辆交予饮酒后的田某,同时,曹某作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在其车辆肇事后,其亦负有证明其车辆驾驶人(侵权人)的义务;反过来讲,即便如田某所述,系曹某驾驶车辆载其与原告碰撞,但曹某系为了田某的利益(接田某的朋友杨某),且在事故发生后,其作为交通事故参与方,应负有报警的义务,其疏于行使,对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亦负有举证责任。综合上述分析及本案实际情况,最终法院酌定曹某和田某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50%赔偿责任。
结语: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参与人应当负报警义务,如果因为疏于行使该义务导致交通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行为人对此可能承担不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