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赠与合同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32发表时间:2019-12-28

浅析赠与合同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  张晨晓


性质:根据《合同法》第185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赠与人的撤销权


撤销权分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C}1.    {C}任意撤销权,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动产交付前,不动产过户登记前),得由赠与人不受拘束地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不再负担履行义务。但是基于公序良俗的考虑,在特殊情况下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情形,包括三种:


{C}(1){C}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C}(2){C}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


{C}(3){C}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道德义务性的赠与合同,是指赠与的目的是为了履行基于亲情、报恩等道德上的义务。如养子女对亲生父母的赠与、为了报答别人救命之恩的赠与等。


{C}2.   法定撤销权


{C}(1){C}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的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该种情形即附义务的赠与。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1年内行使。


{C}(2){C}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根据《合同法》第193条的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6个月内行驶。


赠与人的法定解除权


根据《合同法》第195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人的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分享


(2016)沪0112民初5695号


案情:原告徐世秀与被告徐世华为兄妹。上海市浦驰路XXX号XXX层店铺产权原为原告所有,2009年8月,被告向原告承诺,徐世秀将系争房屋转给被告,被告愿支付人民币65万元,并在五年以内支付完成。2009年9月11日,原、被告在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签署《赠与合同》,约定由原告将系争房屋赠与被告。原告系听力XXX残疾,即为聋人,因听力丧失,语言表达能力同时受限,无法正常表达,且原告方化水平接近文盲,智力低于常人。在签订《赠与合同》之时,原告并无任何人陪同。因此,原告对于《赠与合同》所表达的意思并不了解。而被告告诉原告,此事不能透露给其他任何人。之后,系争房屋于2010年1月13日变更产权为被告和被告之子名下各有50%产权份额。而被告承诺的65万元,并未支付分文。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首先在于原告与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的《赠与合同》是否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且本赠与合同经公证,并已办妥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即使原、被告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前,对赠与另有约定,但该约定不影响经公证后的《赠与合同》的效力。原告认为,其系听力和语言表达能力受限的残疾人,且文化水平接近文盲,智力低于常人,在签订《赠与合同》时无任何人陪同。故其赠与合同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即使《赠与合同》真实,但系附条件的赠与,而被告未履行付款承诺,故该《赠与合同》亦应予以撤销。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原告与被告间的《赠与合同》,因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另有约定时应当从约定;其次,即使原、被告对赠与有约定,但该约定在《赠与合同》之前,无法确认对《赠与合同》有约束力;再次,原、被告系在签订《赠与合同》后即将房地产权证交付被告,并已根据约定办妥过户登记手续,诉争房产的权属实际已转移;此外,原告提供的听力残疾不足以证明其系限制或无行为能力及其生活确属困难的情形。原告提出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且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进行公证工作行使的是国家证明权。而对于诉讼而言,公证书仅仅是一项证明力较强的证据,人民法院仅审查其证明效力,以决定其可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而不能从形式上予以撤销。因原告主张的请求撤销《赠与合同》的主体系公证机构,故对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难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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