躲避机动车谁之祸

文章出处:本站浏览次数:37发表时间:2019-12-28

为躲避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责任?


                     河南俊卿律师事务所  赵伟利律师


前言:


车辆、行人通行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服从一定的指挥,否则必然会使交通一片混乱,车辆、行人毫无安全可言。


在这里,着重说说因紧急避险而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紧急避险”,是指为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牺牲较小利益而保全较大利益的行为。


紧急避险的对象不限于危险制造者。紧急避险构成的必要条件,必须是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免受损害,而不是其他非法利益。紧急避险的前提是必须受到现实危险的威胁,即危险必须现实存在,且已威胁到上述合法权益的安全。


危险的来源可以是多方面的,如可能是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受害人或第三人过错导致危险、饲养动物导致危险等,紧急避险必须是迫不得已采取的,且保全的利益应大于受损害利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在交通事故中,如果紧急避险人采取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则紧急避险不能构成免责事由,当事人仍需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由引起险情的人承担责任。


典型案例


詹某是某大学退休教师。2013年10月4日,詹某吃完午饭,开着儿子的桑塔納轿车径直前往池塘钓鱼。在行至学校后校门时,适遇学生王某骑自行车冲出校门,由东北向西南横穿马路。詹某刚开始没有注意,也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当与王某的自行车接近时,詹某オ发现事态不妙、在慌乱中急忙向左转动方向盘,企图避开,由于詹某转动方向盘过猛,致使桑塔钠轿车逆行冲入了道路另一側的机动车道。因当时过于紧张,没有立即采取刹车措施,致使车辆又驶入非机动车道,将正在骑车中的学生谭某撞倒。詹某当即将其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为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线性骨折。事后,詹某与谭某父母就事故赔偿数额未能达成一致,谭某的父母要求詹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詹某认为,他是为了躲避骑自行车横穿马路的王某才致使谭某受伤,只应承担部分责任。


【评析】


就本案情况而言,我们可以明确地讲,詹某的行为应属于“避险过当”。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在这起事故中,王某在横穿马路时,没有注意到避让在机动车道上正常行驶的机动车,造成了交通事故的险情,王某在本次事故中负有重要过错,作为交通事故中险情的引起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詹某在避让王某的情况下,进入逆行后,险情已经避免,这时詹某应当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使此次紧急避险不再发生损害结果或将损害结果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但詹某并未采取制动措施,致使其所驾驶的车辆又沿逆行方向冲上非机动车车道,导致骑车的学生谭某被撞伤,可见詹某的行为属于“避险过当”,应当对受害人谭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我们认为此次交通事故应当由詹某与王某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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